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20号)精神,紧紧围绕“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
在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中,统筹落实民航强省、低空经济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切实保障临空经济示范区、航空产业园区、航空特色小镇有序发展和用地需求,加强机场周边区域国土空间、综合交通、产业布局等规划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地面基础设施布局网、航线航路网、飞行服务网建设,合理确定通用机场、无人机起降场(点)规划选址,允许乡村旅游、监测、救援、物流、农林植保等有特定选址要求的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保障
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场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积极申请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重点支持链主型重大项目,对入库项目按规定给予用地指标支持,地方指标不足的可提前预支用地指标。鼓励各地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存量建设用地等土地要素,保障民航强省、低空经济相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各地要积极推进公共无人机起降场建设,超额完成公共无人机起降场建设任务的县(市、区),酌情给予指标补助支持。
三、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平台发展
加强低空经济产业平台资源要素保障,允许在设区市域内统筹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低空经济产业平台用地,鼓励通过“产业飞地”打造低空经济产业平台。在省政府确定的低空经济产业平台内,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用地指标由设区市在市域内统筹安排,不足的可申请省级统筹。
四、加快项目用地行政审批
机场设施建设用地审批优先列入百大项目攻坚清单,开通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可预见性容缺受理审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对符合详细规划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安全要求的建(构)筑物屋顶改造建设无人机起降场(点)或增加相关管理设施,可以简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
五、优化建设项目土地供应
鼓励各地按规定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民航和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民航和低空经济相关的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六、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支持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推进低空经济新型基础设施用地标准研究。对无用地标准的低空基础设施,可结合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等文件要求开展节地评价,确保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七、支持省统筹补充耕地
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或省、市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民航基础设施项目和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低空经济产业项目,可申请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按需予以足额保障;加快跨市补充耕地指标异地调剂,山海协作结对县(市、区)允许“点对点”调剂。
八、加强用海用岛保障
支持符合规划前提下在无居民海岛上布设公共无人机起降场(点)、测试场、智能基站等公共设施。支持航空产业重大项目在历史围填海区域布局,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并按规定享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政策。加快重大项目用海用岛审批,简化海域使用论证,推行“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实行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并审查。在历史围填海区域,可根据区块开发时序和项目推进安排,先行组织开展沉降处理、地面平整等前期工作,并同步推进生态保护修复。
九、强化地理信息资源保障
加快推进实景三维浙江建设,打造全省低空三维可持续更新的数字孪生空间,夯实基础数据资源底板,为航线规划、航路管理、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保障,做好低空经济相关地理信息安全应用监管。
十、支持低空场景应用
加快科技创新,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与低空经济相关行业深度融合,赋能低空经济新业态场景应用,推广国土资源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监测、森林蓄积量监测、灾情及突发事件监测等自然资源领域低空飞行运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低空公共服务场景,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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